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应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权利。
南振中委员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实体法均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建议参照上述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再做斟酌,以畅通公益诉讼提请渠道。同时建议,赋予有关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优先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其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社会团体、其他法人或公民可自行起诉。
“应该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学军建议。
马福海委员也认为,多年来,不少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起诉,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建议增加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也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社会团体、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30天内不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可以自行起诉。
她的理由是:草案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个规定可能导致公益诉讼的开展受限。因为按照这一规定,需要对诸多法律进行修改,以明确哪些机关和社团能够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个工程量是很大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局是合法的公益诉讼主体。显然,这与目前公益诉讼的需求是很不相适应的。
“我个人觉得公益诉讼主体应当扩大,特别是附条件地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王明雯代表说,我国十余年的公益诉讼实践主要是公民推动的,应开放和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一部分人士担心公民可能滥用误用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设置前置程序,即先向检察院或相关行政机关控告,请求其采取措施或提起公益诉讼,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